為做好我校本科畢業生償還貸款工作,根據《華中科技大學學生貸款管理辦法》,特對我校本科畢業生償還貸款作如下規定:
一、凡在校學習期間向學校貸款的學生,除經學校批准減免或緩還者外,必須在畢業離校前還清全部貸款,於每年6月18日前一次還清貸款可減還貸款額的10%。
二、貸款的畢業生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由用人單位將其在校的全部貸款一次墊付給學校。畢業生到單位工作後,由該單位按協議在工資中扣還。單位墊付的貸款,必須在當年6月18日前匯到學校財務處。
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經學校審核批准,可免還其在校期間的全部貸款:
1、在校期間連續兩年被評為校三好學生,或連續兩年被評為校優秀學生幹部、或一次被評為省級以上優秀共產黨員、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並授予榮譽稱號者;
2、在校期間獲得全國大學生挑戰杯課外學生科技作品競賽一、二等獎者;(限第一作者)
3、學生畢業到縣或縣以下地方的中小學校、農林職業學校等單位從事教育工作者;
4、內地學生自願到新疆、西藏從事工作者;
5、由國家撫養的孤兒或烈屬子女。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經學校審核批准,可免還在校期間全部貸款的50%:
1、在校期間獲得全國大學生「挑戰杯」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三等獎、或獲得其它國家大學生科技文化活動一、二等獎者;(限第一作者)
2、得省級以上單位評定的科研成果一、二等獎者;(限第一作者)
3、在校期間獲五次以上教務處、學生處、校團委等部門組織的校級科技文化活動個人一、二等獎者;
4、本人確因不可避免的原因而受到嚴重傷害者。
五、本規定三條和第四條所有條款均不適用於在校期間受到黨、團或行政處分者。
六、貸款的畢業生到條件比較艱苦的國家重點骨幹企業工作的,學校對其給予獎勵,可以以獎抵貸,不以免還貸款的方式辦理。
七、凡符合免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條件的畢業生必須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免還理由,並附有關證明材料的複印件,由畢業生所在院系根據規定、對照原件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報學校審核批准後,由校學生工作處發給減免還貸款通知書,學生憑通知書辦理離校手續。
八、貸款的畢業生確因特殊困難不能在畢業前還清貸款,可由本人書面申請,院系審核,學校批准後,由學生本人與學校重新簽定緩期一年還貸的協議,承擔還貸責任。協議書一式兩份,學校和學生本人各持一份。對此類學生,學校只發給畢業證明,待還清貸款後,學生工作處方可發給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九、緩期還貸的學生憑緩期還貸協議書辦理離校手續。
十、收回貸款的工作由校學生工作處、財務處和各院系學生工作組、院系辦公室具體負責。
十一、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本規定從公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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