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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發佈《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來源:www.yax.com.tw 作者:貸款 時間:2008-05-15 Tag:贷款   點擊:

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制定了《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現就實施問題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的出台背景。

答: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允許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試點開辦汽車消費貸款業務。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關於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允許所有中資商業銀行全面開展消費貸款業務。近年來,在政策的大力推動下,金融機構消費貸款業務,包括汽車消費貸款業務快速發展。截至2004年6月末,金融機構全部消費貸款餘額為17952億元,占金融機構各項貸款餘額的10.6%。其中,汽車消費貸款餘額為1833億元,占金融機構全部消費貸款餘額的10.2%。

汽車消費信貸業務快速發展,對於推動我國汽車產業發展,活躍和擴大汽車消費,改善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結構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受我國徵信體系不完善、貸款市場競爭不規範、近年來汽車價格波動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汽車貸款的風險逐漸暴露,《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中的許多條款明顯不能適應新的市場變化,難以有效發揮促進汽車貸款業務健康發展、防範汽車貸款風險的作用。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居民消費結構升級加快,我國汽車消費發展前景廣闊。汽車貸款作為金融機構的一項重要業務,不論是銀行還是非銀行金融機構,是中資機構還是外資機構,都應當在一個完整統一的貸款管理辦法指導下開展汽車貸款業務,實現平等競爭。為此,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聯合起草了《汽車貸款管理辦法》,並於2004年1月20日上網公示,向社會各方面廣泛徵求意見,經認真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問:《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和1998年發佈的《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相比,有哪些新變化?

答:《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和1998年發佈的《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相比,不論是章節構架,還是內容的涵蓋面,都有很大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擴大了貸款人的範圍,將貸款人由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擴大為包括各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以及獲准經營汽車貸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是將借款人細分為個人、汽車經銷商和機構借款人,對不同借款人申請汽車貸款規定了不同的資質條件,提出了相應的風險管理要求。其中,對個人借款人首次明確除中國公民以外,還包括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國人。

三是針對不同類型的汽車貸款,規定了不同的貸款期限、貸款最高限額和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比如,規定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五年,其中,二手車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三年,經銷商汽車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規定貸款人發放自用車、商用車和二手車貸款的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80%、70%和50%等等。

四是強化了對汽車貸款的風險管理。專門設立「風險管理」一章,要求貸款人建立借款人資信評級系統和汽車貸款預警監測體系,完善審貸分離制度,對汽車貸款實行分類監控以及建立汽車貸款信息交流制度等等。這些新變化,集中體現了《汽車貸款管理辦法》適應汽車市場發展新情況,強調貸款風險和貸款管理相匹配的原則,既有利於促進汽車貸款業務擴大發展,又有利於有效防範汽車貸款風險。

問:《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對不同借款人的資質條件規定比較詳細,這是出於什麼考慮?

答:不同的借款人,其信用資質標準不同,還款來源不同,風險控制的要求也不一樣,因此,對借款人明確不同的資質要求和風險管理規定,對於規範汽車貸款管理,防範汽車貸款風險非常必要。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對個人借款人,除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首期付款支付能力外,針對目前我國個人徵信體系不完善的情況,強調要求具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個人合法資產,具有有效身份證明以及固定和詳細的住址。

對機構借款人,強調其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具有合法、穩定的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合法資產以及無重大違約行為或信用不良記錄。而且,要求貸款人對從事汽車租賃業務的機構借款人發放商用車貸款,應監測借款人對殘值的估算方式,防範殘值估計過高給貸款人帶來的風險。

對汽車經銷商借款人,不僅要求其具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合法資產,而且要求經銷商、經銷商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經銷商代為受理貸款申請的客戶無不良信用記錄。同時,還要求經銷商的資產負債率不能超過80%。這主要考慮,汽車經銷商是汽車銷售過程中的重要一環,經銷商的信用和經銷商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信用對經銷商業務經營具有重要影響,經銷商代為受理貸款申請的客戶信用直接反映了經銷商的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經銷商資產負債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關係著金融機構信貸資產的安全。有效控制汽車經銷商的貸款風險,對於間接控制個人借款人和機構借款人的貸款風險,保全金融機構信貸資產安全十分關鍵。

問:為什麼要在《汽車貸款管理辦法》中規定汽車首付款比例,而不是留給借貸雙方自行商定?

答:設定汽車貸款首付款比例,是控制汽車貸款風險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式,而且,汽車貸款首付款比例,關係貨幣信貸總量的擴張,是信貸政策調控的重要內容。

針對自用車、商用車和二手車的不同特點,《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貸款人發放自用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80%;發放商用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70%;發放二手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50%」,明確了自用車、商用車以及二手車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分別為不低於20%、30%和50%。

這裡規定的首付款比例是最低限。在實際操作中,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自主確定具體的首付款比例。為了有效防範貸款風險,不僅可以提高首付款比例,還可以要求借款人投保「車貸險」,即汽車貸款保證保險。但首付款比例不能低於規定的最低限,否則,汽車貸款風險過大,汽車貸款業務很難持續健康發展。

問:《汽車貸款管理辦法》提出,「貸款人應直接或委託指定經銷商受理汽車貸款申請」,為什麼不是貸款人直接受理全部汽車貸款申請?

答:汽車貸款申請受理和其它貸款的申請受理,沒有本質區別。但目前我國汽車銷售市場上,汽車經銷商的「掮客式」經銷模式比較普遍,這對提高貸款人的工作效率很有好處。同時,按照銀監會2003年10月頒布的《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汽車金融公司不得在全國設立分支機構,無法做到完全直接受理汽車貸款申請。因此,《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貸款人應直接或委託指定經銷商受理汽車貸款申請,完善審貸分離制度,加強貸前審查和貸後跟蹤催收工作」。

這樣規定,一方面考慮了部分貸款人受理汽車貸款申請需要經銷商參與的實際情況,給了貸款人較大的靈活選擇空間;另一方面,我們注意到汽車貸款市場上,有一些汽車經銷商在代理貸款人受理汽車貸款申請時,通過偽造借款人資料或偽造車價蓄意騙取貸款。因此,規定由貸款人指定的汽車經銷商受理汽車貸款申請,有利於控制汽車經銷商的資質,在給貸款人提供靈活選擇的同時,有利於加強汽車信貸風險防範。

問:「二手車」市場近年來發展比較快,《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對「二手車」貸款管理是如何考慮的?

答:《汽車貸款管理辦法》把「二手車」定義為「從辦理完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到規定報廢年限一年之前進行所有權變更並依法辦理過戶手續的汽車」。同時,對「二手車」貸款管理作了三方面規定:一是明確「二手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三年;二是明確貸款人發放「二手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50%;三是要求貸款人應建立「二手車」市場信息數據庫和「二手車」殘值估算體系。

我國「二手車」市場正處在發展之中,市場信息披露不完善,車價估價標準不統一,管理水平參差不齊,《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對「二手車」貸款的規定比較原則,這為不同貸款人制定「二手車」貸款管理細則預留了足夠的政策空間。

問:《汽車貸款管理辦法》頒布實施以後,對我國汽車市場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答:汽車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目前,我國人均GDP已經超過1000美元,居民消費結構升級加快,汽車消費發展前景廣闊。在經濟發達國家,居民購買汽車60-70%的資金來自貸款;消費貸款在全部貸款中的比例平均為30-50%,其中,美國高達70%,德國為60%。而我國這兩個比例目前都比較低,汽車貸款業務發展潛力巨大。

當前宏觀調控正處在關鍵時期。促進擴大消費,是宏觀調控政策的重要內容。頒布實施《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對於規範和加強汽車貸款業務管理,活躍汽車消費,防範汽車貸款風險,促進汽車消費市場持續健康發展,並以此帶動和促進擴大居民消費將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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